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812民初1517号
原告:***,男,198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盛泰腾达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盛泰广场G座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06368106Q。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治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副经理),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市中区。
原告***与被告***、山东盛泰腾达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