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瑞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黄岛区某某建筑工程施工队与青岛瑞鑫丰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瑞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11783号

原告:黄岛区***建筑工程施工队,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实际经营者:***,男,196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焕照,山东雅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瑞鑫丰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青岛瑞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小石头社区居委会。

被告:青岛市黄岛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黄岛区***建筑工程施工队与被告青岛瑞鑫丰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瑞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市黄岛区城市管理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岛区***建筑工程施工队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岛区***建筑工程施工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17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岛区***建筑工程施工队负担。

审判员  刘凯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