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11783号
原告:黄岛区***建筑工程施工队,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实际经营者:***,男,196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焕照,山东雅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瑞鑫丰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青岛瑞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小石头社区居委会。
被告:青岛市黄岛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黄岛区***建筑工程施工队与被告青岛瑞鑫丰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瑞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市黄岛区城市管理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岛区***建筑工程施工队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岛区***建筑工程施工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17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岛区***建筑工程施工队负担。
审判员 刘凯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