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源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河源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16民辖终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源市**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源***混凝土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
上诉人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源市**混凝土有限公司、河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2017)粤1625民初6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在《预拌混凝土供货及结算合同》中约定,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若出现纠纷,应协商解决,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住所地在东源县,原、被告双方约定东源县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故东源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被告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被告即上诉人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从原住所地广东省东源县城规划区滨江小区0l号地块2栋A2-12号迁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中心城,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住所地为深圳市龙岗区龙岗中心城,故本案应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2017)粤1625民初69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将本案移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河源市**混凝土有限公司、河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均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上诉人、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在涉案《预拌混凝土供货及结算合同》中约定:“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若出现纠纷,应采取友好协商的办法解决,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东源县为本案被上诉人住所地,亦为涉案合同载明的合同签订地。该协议管辖条款符合法律规定,是有效的协议管辖条款,故本案应按该协议管辖条款确定管辖法院。本案被上诉人作为原审原告,选择向协议管辖的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东源县人民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主张本案应移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