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豪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宿州学彬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与安徽豪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23民初4958号
原告:宿州学彬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灵西乡山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MA2MR6DB7U。
法定代表人:张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静波,安徽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豪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卫星,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23740853930N。
法定代表人:张斌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学彬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豪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宿州学彬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宿州学彬吊装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州学彬吊装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6元,减半收取563元,由原告宿州学彬吊装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芸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耿婷
书记员王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