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323民初918号
原告:灵璧北园新型建材供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开发区北部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57570448X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卫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740853930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灵璧北园新型建材供销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灵璧北园新型建材供销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灵璧北园新型建材供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