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203民初8559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卫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740853930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告:***,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阜阳市**创益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长青东路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T8GJF8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阜蚌路6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95724549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市**创益房地产有限公司、安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341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