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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与浙江新苍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26民初2301号 原告:***,男,195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原告:***,男,198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越人(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新苍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人民大道**大顺发商厦**。 法定代表人:**泼。 被告:温州市万兴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南滨街道阁巷阁三村v> 法定代表人:***。 被告:温州汇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利德公寓******v>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新苍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市万兴机械有限公司、温州汇中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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