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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浙江新苍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市万兴机械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26民初2303号 原告:***,男,196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越人(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新苍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人民大道**大顺发商厦**。 法定代表人:***。 被告:温州市万兴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南滨街道阁巷阁三村v> 法定代表人:***。 被告:温州汇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利德公寓******v>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新苍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市万兴机械有限公司、温州汇中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