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云县昌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庆云县昌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商民智科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3民初2984号之一
申请人:庆云县昌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渤海路街道民营创业园瑞特路777号。
被申请人:中商民智科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镇安富街6号1117室。
申请人庆云县昌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商民智科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保全被申请人名下存款65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65万元存款,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清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胡智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