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云县昌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庆云县昌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市天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3民初133号之一
原告:庆云县昌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渤海路街道民营创业园瑞特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周建桥,经理。
被告:德州市天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庆云县新华东路以南天都紫园F23西。
法定代表人:吴宏伟,总经理。
原告庆云县昌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市天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分别向本院提交中止申请,称原、被告正在协商中,申请暂中止案件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马晓莉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