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云县昌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庆云县昌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市天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3民初133号
申请人:庆云县昌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庆云县民营创业园瑞特路**,法定代表人:周建桥。
被申请人:德州市天都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庆云县新华东路以南天都紫园F23西定代表人:吴宏伟。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74万元或其开发的庆云紫云花园三期南楼(H1、H2、H3、H5)及北楼(G2、G3、G6、G7)。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为由,申请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德州市天都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74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庆云紫云花园三期南楼(H1、H2、H3、H5)及北楼(G2、G3、G6、G7)],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晓莉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