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兴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982民初695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瑞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于河镇殷赫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797326445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4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新泰市。
被申请人:***,男,1968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新泰市,
被申请人:临邑县市政工程总公司,住所地:临邑县永兴大街西段269号恒源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安丘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安丘市市北区拥翠街西首。
原告***与被告牛恒东、山东瑞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临邑县市政工程总公司、安丘交通运输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做出(2017)鲁0982民初695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牛恒东、山东瑞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临邑县市政工程总公司、安丘交通运输局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元进行了冻结。山东瑞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异议,申请解除对山东瑞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营业部的银行帐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瑞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东瑞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侯诗征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翟传河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武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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