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临执字第1028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长庆。
被执行人:临邑县市政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于万才。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德中民终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德中民终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但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