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廷英与季拥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邑支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30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424执32号
申请执行人:信廷英。
被执行人:季拥军。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邑支公司。
被执行人:临邑县市政工程总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德中民终字第10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并已部分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德中民终字第10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但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范利民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