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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山东翌玮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临邑县市政工程总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山东翌玮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临邑县市政工程总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08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临执字第1017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山东翌玮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林,经理。
被执行人:临邑县市政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德中民终字第1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于2015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我院执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德中民终字第1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