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兴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山东瑞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982民初6953号之二
原告:***,男,1964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新泰市。
被告:***,男,1968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新泰市。
被告:山东瑞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于河镇殷赫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797326445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临邑县市政工程总公司,住所地临邑县永兴大街西段269号恒源大厦5楼,统一社会代码91371424494860***5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丘市交通运输局。
原告***与被告牛恒东、山东瑞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临邑县市政工程总公司、安丘市交通运输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做出(2017)鲁0982民初695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山东瑞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元,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山东瑞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东瑞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