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振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湘潭市金湖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振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304执保20号
申请人:湘潭市金湖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荷塘乡金湖村。
法定代表人:谢鑫昕。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芳,湖南道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振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B12幢五楼、六楼。
法定代表人:周钊汉。
申请人湘潭市金湖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振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湘潭市金湖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振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湘潭市金湖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PZPP20430116800000000013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湘潭市金湖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振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湘潭市金湖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许艳红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李 慧
代理书记员  丁若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