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11执7269号
申请执行人:***,男,中国(大陆)籍1966年7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安徽振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661425540B,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B12幢五楼、六楼。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振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执行。经审查,(2021)合劳人仲字第418号仲裁裁决书未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陈国锋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徐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