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02执1727号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玉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北环路刘沟村东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MA447T1L33。
法定代表人王玉莲。
被执行人河南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和平路南南苑小区4号楼西单元5层西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2050872915B。
法定代表人曹国威。
本院作出的(2021)豫0402民初11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河南厚*****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执行人河南厚*****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及收入196463.53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具体财产、数额及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俊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张洪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