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402民初1175号
原告:平顶山市玉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北环路刘沟村东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MA447T1L33。
法定代表人:王玉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姝卿,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和平路南商贸南苑小区4号楼西单元5层西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2050872915B。
法定代表人:曹国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义强,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冠卿,河南煜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原告平顶山市玉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城公司)与被告河南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德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玉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莲、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姝卿、被告厚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义强和李冠卿、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玉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租金、物资损失费共计314569.3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止到2021年3月5日的违约金35135.14元,2021年3月5日之后按下欠租金为基数按LRP的四倍,计算至清偿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1日,厚德公司从玉城公司处租赁钢管、扣件等物资使用。双方签订了一份《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按日计算,钢管0.014元/米/天、扣件0.01元/个/天、顶丝0.03元/个/天、管头0.03元/个/天。租赁期限从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租金的支付方式为:每月30日前支付一次租赁费,若被告不能按时支付租金的,则应按应付租赁费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违约金,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全部出租物资,若双方因租赁合同产生争议则由甲方(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厚德公司在合同中加盖“平顶山市厚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领创大地城资料章”,***作为厚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负责办理租赁事宜。《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签订后,玉城公司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给被告使用。2020年4月22日,***与玉城公司对租赁费进行结算,产生租赁费共计459098.1元,丢失赔偿费55471.2元,合计514569.3元。截止目前被告共计支付租金20万元,下余租金及丢失赔偿费至今未付。经查,2019年5月21日,平顶山市厚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更名为河南厚*****工程有限公司,为维护玉城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厚德公司辩称,厚德公司并不是本案实际承租人,不应当承担责任。本案实际承租人是***。***是我公司劳务分包班组负责人,鉴于我公司尚有部分劳务费未向***支付完毕,公司愿意在欠付劳务费范围向***承担责任。
被告***辩称,我是给厚德公司打工的,没有劳务协议和劳务合同,我只是受厚德公司的委托。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1日,出租方甲方(加盖玉城公司印章,委托代理人王玉莲签字)与乙方(加盖平顶山市厚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领创大地城资料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签订《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向乙方出租钢管、扣件、顶丝等用于领创大地城工程,起步三个月不足三个月也按三个月计算,租金超过三个月按实际天数计算租金,详细规格、数量,以出库单和入库单为准。租赁时间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钢管0.014元/米/天、扣件0.01元/个/天、顶丝0.03元/个/天、管头0.03元/个/天。承租方委托陈鹏、***同志负责承租业务手续办理。承租方委托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出租方所作的任何承诺、通知、签字及对本合同条款的变更等,均视为取得承租方的授权,都对承租方具有约束力,具有不可撤销性。承租方应每月30日前支付一次租赁费,如逾期不能按时支付,承租方应按应付租赁费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且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全部出租物资并由承租方赔偿出租方由于解除合同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租赁物资丢失赔偿办法:钢管每米15元,扣件每个6元,顶丝每个15元,管头每个10元。乙方应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归还租赁物,如逾期不还,则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占用期间的租赁费至实际归还租赁物之日,或实际支付丢失赔偿费之日止……”2020年4月22日,***出具《欠条》,内容为“欠条,今欠玉城公司钢管、扣件等租赁费459098.1元,丢失物资赔付款55471.2元,二项合计共欠514569.3元。属实,欠款人:***,平顶山市厚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领创大地城项目,2020.4.22.”
另查明:1、在2018年2月22日,玉城公司与厚德公司(委托代理人是董江涛)签订的另一份《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中,厚德公司加盖的也是“平顶山市厚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领创大地城资料章”。
2、2019年5月21日,平顶山市厚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更名为河南厚*****工程有限公司。
3、玉城公司出示工程款结算单、委托书、劳务费证明等资料。
上述事实有《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欠条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案涉《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上加盖有平顶山市厚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领创大地城资料章,对该印章的真实性厚德公司并未提出异议,应当认定厚德公司为本案合同的相对方,***作为委托代理人于2020年4月22日出具结算的《欠条》,厚德公司应当对下欠的租金、物资损失费共计314569.3元承担偿还义务。玉城公司要求按LRP的四倍支付违约金,诉讼中未提交相应合同损失的证据,因违约造成的合同损失应为逾期付款造成的利息损失,酌定厚德公司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予以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仅作为委托代理人身份签字,不承担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河南厚*****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平顶山市玉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物资损失费314569.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14569.3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1日起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平顶山市玉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46元,由平顶山市玉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546元,由河南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晓东
人民陪审员 童红丽
人民陪审员 李 钢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耿玺鸿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