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122民初2147-2号
原告:临颍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颍县瓦店镇臧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2579240504U。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被告:平顶山市厚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和平路南商贸南苑小区4号楼西单元5层西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2050872915B。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4年4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
原告临颍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平顶山市厚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3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颍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保全费1670元,由原告临颍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4231元,减半收取计2115.5元,由原告临颍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