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民初524号之一
原告:济南市莱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柳建广,负责人。
被告:浙江佳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玉兴,董事长。
被告:嘉兴大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尚飞,经理。
被告:深圳市中安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俊华,经理。
被告:河北航亮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玲所,经理。
被告:山东蓝丰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丽娟,经理。
原告济南市莱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佳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嘉兴大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安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北航亮贸易有限公司、山东蓝丰新能源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济南市莱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8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佳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嘉兴大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安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北航亮贸易有限公司、山东蓝丰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市莱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市莱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保全费1520元,由济南市莱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池洪波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张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