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执保266号
申请人:济南市莱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柳建广,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佳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玉兴,董事长。
被申请人:嘉兴大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尚飞,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中安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俊华,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航亮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玲所,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蓝丰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丽娟,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济南市莱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佳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嘉兴大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安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北航亮贸易有限公司、山东蓝丰新能源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济南市莱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浙江佳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嘉兴大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安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北航亮贸易有限公司、山东蓝丰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济南市莱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市莱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嘉兴大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2年1月28日至2023年1月28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池洪波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