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莱芜加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济南市莱芜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16民初5521号 原告:***。 被告:安连新。 被告:济南市莱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安连新、济南市莱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安连新、济南市莱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