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16民初5521号
原告:***。
被告:安连新。
被告:济南市莱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安连新、济南市莱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安连新、济南市莱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