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齐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521民初7333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2月6日,住贵州省大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继,贵州合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4年8月14日出生,住贵州省大方县。
被告:贵州齐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公园路59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203007309476930。
法定代表人:余珊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晓熙,贵州尚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煜,贵州尚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大方县凤山彝族蒙古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大方县凤山彝族蒙古族乡凤山村栖凤街。
法定代表人:杨育林,乡长。
原告***与被告***、贵州齐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大方县凤山彝族蒙古族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3395.0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25.00元,退还原告***13370.00元。
审 判 员  刘 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振刚
书 记 员  侯宇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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