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齐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贵州齐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18589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1月17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被告:贵州齐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原遵义静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公园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309476930。
法定代表人:余珊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贵州齐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1月30日上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开庭时,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对被告贵州齐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9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罗 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黎廷洁
书 记 员  张露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