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齐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贵州齐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贵州世纪中天(遵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执11102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齐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曾用名:遵义静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309476930。
法定代表人:余珊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秋淳,贵州君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世纪中天(遵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74113679XP。
法定代表人:刘建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贵州齐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依据本院生效的(2020)黔0302民初1406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一、由被执行人退还工程保证金4600000元;二、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43825元。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存款均为零,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1个银行帐户。被执行人名下有无车辆的登记信息。通过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询到的不动产信息,被执行人提供证据材料证明该房屋已经通过出售或其他方式转让所有权给了案外人。除此,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已无可处置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本院告知申请人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完毕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黔0302民初14061号民事判决书对贵州世纪中天(遵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 松
审判员 陈方平
审判员 姚 远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梁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