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齐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重庆谦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贵州齐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执1145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谦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98号3-1-9-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444HOB。
法定代表人:季沛元。
被执行人:贵州齐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公园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309476930。
法定代表人:余姗姗。
被执行人:***,男,1963年4月25日生,汉族,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谦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21)黔0302民初1047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一、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人租金128905元及违约金20000元;二、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诉讼费1940元、保全费1414元;三、本案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经网络查询,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13个银行账户,但金额均为小额微量存款,暂无扣划必要。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通过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除此,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已无可处置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名单。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本院告知申请人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完毕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黔0302民初10475号民事调解书对贵州齐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正庆
审判员  陈方平
审判员  姚 远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陈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