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齐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州齐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执11110号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剑江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302560929168K。
法定代表人:廖荣清,局长
被执行人:贵州齐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公园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309476930。
法定代表人:余姗姗。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302行审71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内容为:1、责令被执行人贵州齐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立即履行遵义市红花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红区劳监行处理字[2020]第18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中明确的处理决定,即立即向祝中堂、罗克荣等13人支付工资共计175140元;2、由被执行人贵州齐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本案执行费。
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存款,无扣划必要。通过公安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之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同时还征求申请人是否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发布悬赏公告征集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是否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审计及提起刑事自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需要,同时对本院的执行情况不持异议。现本院将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302行审71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卢 松
审 判 员  陈方平
审 判 员  姚 远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封瑞涛
书 记 员  李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