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齐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汇川区齐泰建筑材料租赁站、贵州齐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静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执恢41号
申请执行人:汇川区齐泰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
经营者:沈宗涛,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
被执行人:贵州齐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静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
法定代表人:藏亚林,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7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本院在执行汇川区齐泰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贵州齐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贵州齐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或其他单位的款项648800元至本院,或查封、扣押、扣留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出租、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卢松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张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