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齐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贵州齐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27执174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贵州齐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公园路59号。法定代表人:余珊珊
委托代理人:谭礼平
被执行人***,男,1988年0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
关于本院执行贵州齐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46614.00元,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未找到被执行人未能送达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立案后本院在全国法院司法网络查控系统上对被执行人在银行、车辆管理部门、证券、网络银行、工商登记等信息进行了财产查控,均无财产信息,调查了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公积金缴纳信息,盈利性保险购买,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无盈利性保险购买信息,无公积金缴纳信息,在户籍所在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鉴于被执行人现在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赫章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7执174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我院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宏伟
审判员  谭福亮
审判员  韩 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鑫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