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齐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贵州世纪中天(遵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齐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终64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世纪中天(遵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忠庄街道桃溪河畔一号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74113679XP。
法定代表人:刘建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莎莎,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齐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曾用名:遵义静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公园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309476930。
法定代表人:余珊珊,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颜永伦,男,汉族,1965年3月11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上诉人贵州世纪中天(遵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齐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颜永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0)黔0302民初14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贵州世纪中天(遵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缓交上诉费,经本院批准予以准许。本院通知开庭时,贵州世纪中天(遵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补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贵州世纪中天(遵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华勇
审 判 员 陈 娜
审 判 员 胡晓波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辉云
书 记 员 杨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