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齐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贵州齐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贵州世纪中天(遵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执4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齐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公园路59号。
法定代表人:余珊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赖馨,贵州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岳柱,贵州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世纪中天(遵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忠庄街道桃溪河畔一号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747113679XP。
法定代表人:刘建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黔03民初77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贵州齐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贵州世纪中天(遵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事项为:被执行人贵州世纪中天(遵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4108762.63及迟延履行金。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发出查询通知,未查到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不动产登记机关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贵州世纪中天(遵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遵义市,因该房屋正在建设中,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四、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暂不宜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黔03民初77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雪梅
审判员  蔡一雷
审判员  廖 戡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