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26民初3024号
原告:德化县润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盛**建设有限公司德化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德化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德化县润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盛**建设有限公司、中盛**建设有限公司德化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德化县润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德化县润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中盛**建设有限公司、中盛**建设有限公司德化分公司已还清全部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可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德化县润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13.7元,减半收取计1256.85元,由德化县润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