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博特建工工程有限公司

何溪与河南博特建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726执保123号
申请人:**,男,199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12822********,住河南省泌阳县。
被申请人:河南博特建工工程有限公司(原河南博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XXXXXX。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博特建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博特建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171502500********)存款500000元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博特建工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17150250090********)存款500000元,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