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博特建工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恒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博特建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4民初6424号之一
原告:河南省恒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中兴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史建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正强,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博特建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产业集聚区梧桐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王秀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河南省恒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博特建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同年9月22日,原告河南省恒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恒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45元,减半收取计2323元,由原告河南省恒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薛新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沈亚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