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博特建工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恒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河南博特建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4民初6424号
申请人:河南省恒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中兴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史建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正强,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博特建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产业集聚区梧桐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王秀荣。
原告河南省恒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博特建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省恒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博特建工工程有限公司38万元银行存款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241007304802020000147)为申请人河南省恒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省恒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博特建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420元,由申请人河南省恒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薛新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沈亚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