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博特建工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博特建工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7540号
原告:河南博特建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产业集聚区梧桐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王秀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长磊,河南燕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博特建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博特建工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博特建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李虎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