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锦建设有限公司

***与***、浙江中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03民初1278号
原告:***,男,199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绍兴市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学兵、***,湖北领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绍兴市柯桥区。
被告:浙江中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兰亭街道娄宫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30313826D。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浙江中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陶国军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