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26民初2806号
原告:涟水县红日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朱码镇工业集中区创业西路2-2号。
法定代表人:陈海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苏一安消防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广陵新城扬州创新中心A座2006室。
法定代表人:赵军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原告涟水县红日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一安消防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因原告涟水县红日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没有依法向本院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涟水县红日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冯 会
书 记 员 蔡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