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12118号之二
申请人:***,男,1971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申请人:江苏一安消防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蜀岗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36789589258。
法定代表人:赵军营。
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的(2020)苏0581民初12118号民事裁定书,现申请人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故对被申请人江苏一安消防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一安消防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物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阳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龚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