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0执24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江苏一安消防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一安消防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扬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扬仲裁字第08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被执行人江苏一安消防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主要财产位于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内,为便于案件的执行,提高案件执行效率,由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执行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020扬仲裁字第083号裁决书一案,由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执行。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戴 涛
审判员 姚 江
审判员 宋晓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程文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