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海科技(山东)有限公司

淮安腾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菏泽云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791民初2450号之一
原告:淮安腾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士康路168号E6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301883150E。
法定代表人:吴立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保恒,河南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云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中华路凤凰城A座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079679713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建鹤,男,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菏泽云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山东省菏泽市。
被告:***,男,197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菏泽云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建鹤,男,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菏泽云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山东省菏泽市。
被告: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工业设备安装分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广州路1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B38Y01。
负责人:王放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华,男,1971年9月9日出生,住菏泽市,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海岩,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青年路9号。
法定代表人:李信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文欣,女,198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菏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海岩,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淮安腾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云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工业设备安装分公司、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腾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29元,减半收取计12364.5元,由原告淮安腾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斌
代理审判员  葛广科
人民陪审员  付继坤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牛艺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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