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海科技(山东)有限公司

淮安腾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菏泽云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791民初2450号

原告:淮安腾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士康路168号E6栋。

法定代表人:吴立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保恒,河南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云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中华路凤凰城A座4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建鹤,男,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菏泽云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山东省菏泽市。

被告:***,男,197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菏泽云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建鹤,男,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菏泽云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

被告: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工业设备安装分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广州路1777号。

负责人:王放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茂亮,男,196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工业设备安装分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曹县。

被告: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菏泽市青年路9号。

法定代表人:李信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文欣,女,198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菏泽市开发区。

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受理原告淮安腾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云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工业设备安装分公司、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以其登记注册地在菏泽市牡丹区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案合同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产生的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属于专属管辖,涉案合同中载明的工程地点为“菏泽市开发区长江路以南、济南路以东”,在本院辖区范围内,应当由本院专属管辖,故本院对被告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红梅

代理审判员  何 瑾

人民陪审员  牛银娇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