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4民初1787号
原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华润万象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2MA2RFYTQ79。
法定代表人:李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翔翔,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建筑工程分公司,住所地重庆,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冶金三村用代码91500000795874683H。
负责人:李晓峰,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建筑工程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占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武娟
书记员杜文蝶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