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81民初9303号
原告:永城市琛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丰庄未来城南门往东5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MA45L02300。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111号华润万象城B座37层37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2MA2RFYTQ79。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开发区红枫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21120T。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永城市琛皓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永城市琛皓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城市琛皓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城市琛皓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5元(已减半),由原告永城市琛皓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任 丽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 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