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4民初455号之一
原告:珠海市三合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联港工业区广益片区综合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子琛,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天赐,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珠海舒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之二。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原告珠海市三合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舒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3月1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三合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珠海市三合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雅惠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裴莉莉
书 记 员 袁妍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