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舒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舒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中节能智能玻显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6民初7076号
原告:珠海舒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翠微东路48号二层之二。
法定代表人:王建普。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从刚,天津双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中节能智能玻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康泰大道83号。
法定代表人:朱小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淼,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利维,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珠海舒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舒美公司)与被告天津中节能智能玻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中节能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珠海舒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从刚,被告天津中节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珠海舒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7966.62元、利息16013元,以上合计223979.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北滘国际财富中心项目LED智能玻璃显示屏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将北滘国际财富中心项目LED智能玻璃显示屏安装工程承包给原告,合同总价款307966.62元。合同约定合同期为41天,被告于合同生效后,材料进场前向原告支付金额为合同价款30%的预付款即92389.98元,工程钢结构部分完成后并经原被告双方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即92389.98元,原告将合同范围内工程全部完工,经原、被告双方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5%即107788.31元,结算总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即15398.33元,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保修一年,至保修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原告。原告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了全部义务,该项目已全部竣工且运行调试完毕并正常投入使用。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付款义务,被告在2019年11月6日和2019年11月29日分别向原告各支付5万元工程款,截止到今日被告还有207966.62元工程款未付。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脱。为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依法提起诉讼,请判如所请。
被告天津中节能公司辩称,本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合同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处理。原告的诉请无事实依据,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理由如下:案涉项目并未履行竣工验收,未达到合同所约定竣工款、质量保证金的付款条件。根据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第六条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第三部分竣工款规定:“3、竣工款:乙方将合同范围内工程全部完工,经甲乙双方验收合格(不受业主方验收时间影响),十(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5%”,即107788.3元。4、质量保修金:结算总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即15398.33元,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保修壹个周年,至保修期满后三十(3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保修金给乙方。”结合至案涉项目,案涉项目因业主原因一直未能履行竣工验收手续,因此,未届满案涉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原告无权向被告主张工程款。退一步讲,即便被告与业主之间未能履行竣工、验收手续与本案无关,原告亦未按照案涉合同第八条的规定向被告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未履行结算手续,双方未对竣工结算价进行书面确认,无权向被告主张竣工款及质保金。被告不欠付原告工程款,无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根据本答辩意见第一点可知,本案未届案涉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因此没有逾期付款的情形,被告无需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退一万步讲,即便法庭认定被告存在逾期付款的情形,案涉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责任过高,且原告并无实际损失,请贵院依据原告的实际损失依法予以裁减,应当按照人民银行授权全国拆借中心颁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并且,在本案起诉前,原告从未向被告催告过工程款,原告未按照案涉合同第九条第(4)项的规定履行催告义务,因此逾期付款损失的起算时间节点应当在本案起诉之日起算。综上,案涉项目并未竣工验收,未达到合同所约定竣工款、质量保证金的付款条件,无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经审查后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纳。对于原告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一份,经审查,该证据来源真实、形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5月24日,原告珠海舒美公司与被告天津中节能公司签订《北滘国际财富中心项目LED智能玻璃显示屏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发包方为被告天津中节能公司,承包方为原告珠海舒美公司;暂定开工日期为2019年5月20日,竣工日期为2019年6月30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41天;项目工程款307966.62元,本合同价款采用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闭口包干,措施费及其他费用总价闭口包干性质,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措施费及其他费用总价不应因任何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材料等费用)的增加而增加,被告应当按照本协议之约定将合同价款直接向原告的指定账户支付;合同生效后、材料进场前,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30%的预付款即92389.98元;工程钢结构部分完成并经双方验收合格十个工作日内,被告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即92389.98元;原告将合同范围内工程全部完工,经双方验收合格(不受业主方验收时间影响),十个工作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5%即107788.31元;结算总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即15398.33元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保修一年,至保修期满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保修金给原告;被告每次付款前,原告应当提交书面的付款申请和税务机关认可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被告有权不予支付直至收到正确的完税发票为止;被告自收到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内部审核,双方对工程竣工结算无异议的,应共同进行书面确认,经双方确认的结算报告审定价款为工程结算总价款等内容。
原告在庭审中陈述放弃利息的主张。原告与被告均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在法院指定双方进行结算的期间,双方没有达成结算。原告称案涉工程在2019年7月已施工完毕。被告确认原告已经施工完毕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开工时间是2019年,竣工时间不确定。原告称其一直要求被告竣工验收,但被告不配合。被告称不知道为何没有办理竣工验收,案涉项目是幕墙升级,在项目改造之前工程所在的商场已经开始营业。
本院认为,结合本案的案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工程造价为多少以及是否已达到付款条件。根据争议焦点具体分析如下:
一、对于案涉工程造价的问题。现原告与被告均不申请对案涉工程的工程量或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且无法自行进行结算,对此,原告与被告均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案涉承包合同约定工程采取固定单价方式计算,并根据约定的工程量确定合同价款为307966.62元,现被告确认原告已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在无其他证据的情形下,本院根据合同约定以及当事人陈述酌定案涉工程造价为307966.62元。扣减已支付的100000元,被告尚未支付的工程款为207966.62元(307966.62元-100000元)。
二、对于欠付工程款是否已达到付款条件的问题,案涉工程于2019年施工,距今时间较长,被告对于没有进行竣工验收以及工程结算并没有合理解释。且根据被告的陈述可反映案涉工程已实际进行使用。在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情形下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案涉欠付工程款207966.62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陈述放弃对利息16013元的主张,属于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故对原告主张利息16013元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中节能智能玻显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舒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07966.62元;
二、驳回原告珠海舒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为2329.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珠海舒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66.56元,由被告天津中节能智能玻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163.29元,被告天津中节能智能玻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舒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并支付受理费2163.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胡柔燕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黄尧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