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3民初21998号
原告:**,男,布依族,1981年7月15日生,住贵州省惠水县。
被告:珠海舒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翠微东路。
法定代表人:王建普。
被告:***,男,汉族,1972年6月16日生,住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珠海舒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定于2021年11月11日下午14点20分开庭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112元,减半收取1056元,由**承担。(已预交)
审判员 刘咏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龙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