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6执12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珠海舒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双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中节能智能玻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珠海舒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中节能智能玻显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6民初70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天津中节能智能玻显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珠海舒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07966.6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63.29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珠海舒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并于2023年2月2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坐落于滨海高新区××××号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于2023年3月7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津MQ××**号车辆、津K1××**号车辆、津GS××**号车辆、津MQ××**号车辆(以上车辆的查封期限均为两年)。因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暂无法扣押处理。除此之外,未查到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
上述冻结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封。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续冻的,须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天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
三、通过电话联系、询问当事人、关联案件审查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解和了解,发现被执行人此前作为被执行人已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等法院存在多起执行案件,且绝大多数债务未能清偿。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本院已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发送参与分配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到款项,本案债权尚余210129.91元、执行费3051.95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天津中节能智能玻显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珠海舒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